《全球固定网络创新联盟知识产权政策 V2.0》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全球固定网络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目标是构建开放、国际化、有产业影响力的固定网络产业创新和发展平台,为团结全球产业链伙伴,促进全球固定网络产业生态健康发展,联盟特制定本知识产权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进一步规范联盟知识产权相关事宜。
第二条 本政策是联盟的重要政策之一,全体联盟会员均应遵守。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本政策的相关定义,见下:
贡献:指会员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方式)正式向联盟提交的旨在被审议并可能纳入联盟标准文件的技术提案、草案或修订建议,包括对标准文件的起草、修改。任何在会议讨论、电子邮件等非正式交流中提出的观点、意见或想法,不构成此处的“贡献”,除非该等交流内容随后被会员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
标准:指本联盟发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测试规范等。
标准草案:指本联盟未完成发布,仍处于制修订阶段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测试规范等。
标准文件:包括标准和标准草案。
标准必要专利:指在实施本联盟制修订的标准过程中必须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本政策所称“标准必要专利”不包括:(1)在本联盟所制定的标准中引用的第三方组织发布的标准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或专利申请;(2)最终标准文档中的示范性案例或参考性信息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
关联方:指法律实体通过对另一个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权或股权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实体(控制),或由另一个实体控制,或与另一个实体共同控制,只要此种控制存在。当“会员”一词在本政策中使用时也包括该会员的所有关联方。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许可、信息披露
第四条 会员应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许可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第五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承诺一经提交则不可撤销,除非由于标准内容的变化导致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或者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提交的新的许可承诺更优惠,即从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款提供许可,变更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款提供免费的许可。
第六条 对于已经作出实施许可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在转让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及在本政策下的相关义务。无论告知与否,该标准必要专利被转让后仍然受许可承诺及本政策规定的限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不得以规避许可义务为目的转让该标准必要专利。
第七条 会员应当最晚在收到标准的标准草案公示通知后 1 个自然月内,使用附录表 1 向联盟进行专利信息披露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如会员不同意许可该标准某项标准必要专利,需要同时提供不同意许可的书面理由。若会员未在该标准草案公示通知后 1 个自然月内提出不同意许可,则默认该会员同意根据本政策第四条的规定对其持有的该标准的全部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联盟可在充分考虑会员提供的书面理由后,决定是否保留该会员的联盟会员资格。
在会员不同意许可的情况下,联盟应召集咨询专家寻求替代解决方案,如无替代解决方案,应由联盟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是否暂停或终止该标准的研发和公布,同时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第八条 对于由会员提出的贡献,该会员不得拒绝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其贡献中所涉及的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第九条 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引起联盟的注意,联盟应:
(二) 如该非会员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拒绝给出许可承诺,或拒绝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 许可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应召集咨询专家寻求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2)如标准已经公布,应寻求采用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无替代方案,应寻求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如无其他解决方案,应由联盟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是否对标准进行修订、停止该标准的应用推广或废止该标准。
第十条 会员知道其自身、其他会员、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可能持有标准必要专利时,联盟鼓励会员尽早书面通知联盟上述潜在标准必要专利情况,并使用附录表 1 对有关专利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会员进行专利信息披露时,对其提供的专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会员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故意隐瞒或不主动披露依据本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专利信息。
第十二条 联盟对会员进行免费的、非排他的、全球性的、不可分许可的著作权许可,许可会员在以实施标准为目的的活动内使用。联盟公布的标准文件、报告、白皮书等输出物的著作权归联盟所有,未经联盟同意,任何会员均不得超出联盟授权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除非联盟另有规定,会员同意将其所有的并且提交到联盟的与贡献及标准内容相关的享有著作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提案、草案、报告材料、白皮书等文件的著作权,对联盟进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可分许可的、永久的、非排他性的全球许可,但许可仅限于应用于以下目的及范围:
(二)用于标准的制订、修订、评估及发布推广;
(三)用于产业推广。
如果会员知晓其所提交的资料中包括第三方版权,会员需向联盟释明。
第十四条 会员同意在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联盟为了如实表明会员与联盟或联盟组织活动的关系而使用会员的商标或机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在联盟网站相关会员介绍页面列出会员机构名称或商标。
第十五条 会员在本政策下作出许可承诺的知识产权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及权利状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权属变化等并可能影响到许可承诺的实质性内容或者联盟正常开展活动的,会员应及时通知联盟。
第十六条 会员在本政策下依据第四条、第七条等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在联盟因解散、注销等情形终止或会员资格因退出、除名等原因终止后以及会员资格暂停期间仍保持有效。对于本联盟及其各工作机构在会员退出、除名之前已经完成的标准草案中的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联盟商标相关标识由联盟享有所有权并统一管理。
第四章 免责
第十八条 对于专利权利人提供给联盟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联盟不负责标准必要专利有效性及适用性审查,也不保证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十九条 联盟及其会员不承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检索和分析义务,但此条款不限制联盟或会员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尽职调查或其他技术检索。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不对会员或者第三方承担任何因本政策造成的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或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该损害是关于合同、侵权、担保或其他方面,以及不论该会员或者第三方是否被提前告知了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替代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利润损失、无法使用或数据丢失等。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和解释。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联盟所有。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背本政策规定的行为,联盟有权采取暂停会员权益、会员除名等措施,并有权向会员主张合理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专利许可事宜应主要由专利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实施联盟的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的有关争议,由相应机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提供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的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不同文本间产生歧义,则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适用于联盟所有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全球固定网络创新联盟知识产权政策》(NIDA政策文件【2024】006号)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如有必要,联盟理事会或联盟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可就本政策的具体实施制定细则。
附录表1:全球固定网络创新联盟专利信息披露及实施许可声明
| 标准信息 | |||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信息 | |||
| 姓名或名称 | |||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 联系地址 | |||
|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 (选填。如“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选择方式c),则该信息必填) | |||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
|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 |||
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同意遵守《全球固定网络创新联盟知识产权政策》。当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涉及上述标准的专利成为最终发布的标准的必要专利时,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作出如下实施许可承诺(请在以下三种方式中勾选一种): □ a)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条件下作出上述承诺。 □ b)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专利; 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条件下作出上述承诺。 □ c)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